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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列場所宜設置自然排煙設施: 1 按本規范第(1) 條規定應設置排煙設施且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場所; 2 除建筑高度超越50m 的廠房(倉庫)外,按第2.1 條規定應設置防煙步驟且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場所。 2.2 設置自然排煙步驟的場所,其自然排煙口的凈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: 1 防煙樓梯間前室、消防電梯間前室,不應小于2.0m2;合用前室,不應小于3.0m2; 2 靠外墻的消防煙樓梯間,每5 層內可開啟排煙窗的總面積不應小于2.0m2; 3 中庭、劇場舞臺,不應小于該中庭、劇場舞臺樓地面面積的5%; 4 其它場所,宜取該場所建筑面積的2%~5%。 2.3 當防煙樓梯間前室、合用前室采用敞開的陽臺、凹廊進行防煙,或前室、合用前室內有不同朝向且開口面積符合本規范第9.2.2 條規定的可開啟外窗時,該防煙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設施。 2.4 作為自然排煙的窗口宜設置在房間的外墻上方或屋頂上,并應有方便開啟的裝置。自然排煙口距該防煙分區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30m